(2014)黑中民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德武因与被上诉人王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德武,王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黑中民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德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宝昌,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军,男,汉族,农民。上诉人魏德武因与被上诉人王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德武的委托代理人孙宝昌,被上诉人王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王铁军在原审法院诉称,魏德武于2012年1月6日欠王铁军60,000.00元,在2012年末还30,000.00元,代替王铁军向小沟村村民委员会交纳土地承包费10,000.00元,剩余20,000.00元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魏德武给付王铁军欠款20,000.00元,诉讼费用由魏德武承担。原审被告魏德武在原审法院辩称,王铁军所述与事实不符,魏德武从未向王铁军借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铁军出具的欠条是魏德武购买小麦时为强士有出具的,此后魏德武以30,000.00元现金和150袋化肥抵偿了60,000.00元小麦款,和强士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向强士有去要欠条时,强士有称找不到了。强士有于2014年1月13日为魏德武出具了一份说明,该说明证实魏德武欠其60,000.00元小麦款已结清,由于欠条找不到了,给出具说明证明债务结清。所以,王铁军、魏德武之间不存在借款60,000.00元的事实,不知道什么原因,王铁军得到了魏德武为强士有出具的欠条,将魏德武诉至法院,企图讹诈魏德武,望法院驳回王铁军的起诉。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月6日,魏德武为王铁军出具一张欠条,欠款60,000.00元,后魏德武还款40,000.00元,尚欠王铁军20,000.00元。王铁军称魏德武购买的羊,购羊款80,000.00元,当时给付王铁军20,000.00元,魏德武为王铁军出具了60,000.00元的欠条。魏德武称2012年1月初其收购强士有小麦,欠强士有60,000.00元,王铁军提交的60,000.00元欠条系当时为强士有出具的,欠强士有的60,000.00元已经给付了,当时强士有说欠条找不到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这张欠条到了王铁军手中,魏德武不欠王铁军的钱。现王铁军诉至法院,要求魏德武给付欠款2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再查明,王铁军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后,魏德武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王铁军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审查后未认定王铁军涉嫌犯罪。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铁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魏德武2012年1月6日出具的欠款60,000.00元的欠据,证明魏德武尚欠王铁军20,000.00元购羊款的事实,因该欠据由王铁军所持有,欠据中并未注明欠款的事由和对象,结合魏德武确有曾与杨立杰一同购买王铁军羊的事实,虽然杨立杰自认是其个人购买王铁军的羊,但魏德武未提供杨立杰给付全部购羊款的证据予以佐证,故魏德武尚欠王铁军20,000.00元购羊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故王铁军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魏德武提出王铁军提供的欠据是其因欠强士有小麦款为强士有出具的,王铁军的羊是杨立杰个人购买的,魏德武不欠王铁军钱的理由,因其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否定王铁军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魏德武给付王铁军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魏德武负担。判决宣判后,魏德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足。魏德武与王铁军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本案中的60,000.00元欠据是魏德武为强士有出具的,是欠强士有的小麦款。原审法院仅凭一张署名为魏德武的欠条就认定魏德武欠王铁军购羊款20,000.00元,缺乏依据。如果杨立杰与魏德武共同购买王铁军的羊,应由两人共同出具欠条,被告也应是魏德武与杨立杰,而王铁军起诉时,只起诉了魏德武,并不涉及杨立杰。所以魏德武与杨立杰共同买羊的事实不存在。2、原审时,魏德武已向法院提交了强士有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魏德武为强士有出具的欠条丢失且已作废,而王铁军持有的欠条也是1月6日出具的,魏德武不可能同一日又买羊又买小麦,同时出具两个欠条。3、王铁军进行虚假诉讼。其称2012年年末,魏德武还款30,000.00元,代替王铁军向小沟村村民委员会交纳土地承包费10,000.00元,这一事实是虚假的,所以也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王铁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王铁军承担。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铁军主张魏德武欠其购羊款20,000.00元,王铁军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由魏德武签字的60,000.00元欠据一张,魏德武对该欠据上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未予否认。魏德武虽主张王铁军的羊系杨立杰购买,并申请杨立杰出庭作证,但王铁军对魏德武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魏德武亦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魏德武又主张本案60.000.00元欠据是其为强士有出具的,但公安机关对此询问强士有时,强士有表示其根本没有见过该欠据。故魏德武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魏德武给付王铁军欠款20,000.00元并无不当。魏德武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王铁军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魏德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卫平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