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州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秦静与杨崇根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静,杨崇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州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秦静。被告杨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静诉被告杨崇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静承担。审判员 XX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