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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州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秦静与杨崇根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静,杨崇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州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秦静。被告杨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静诉被告杨崇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静承担。审判员  XX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