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0元、经济损失费2000元,合计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丁某某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丁某某自觉履行全部款项,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