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明执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裘康、程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康,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裘康,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被执行人:程琳,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凤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裘康与被执行人程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8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