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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江彬与周光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彬,周光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22号原告:江彬,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光学,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彬诉被告周光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彬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彬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