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费某与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某诉被告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