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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费某与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某诉被告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