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6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卢根土与谈念东、汪爱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根土,谈念东,汪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689-3号申请执行人卢根土被执行人谈念东被执行人汪爱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1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谈念东购买的登记在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严陵路紫园东苑12幢1单元903室住宅房地产(预售合同号:2010预2637)及7幢08室车库(预售合同号:2010预2556号),买受人郑小军以人民币5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建德市梅城镇严陵路紫园东苑12幢1单元903室住宅房地产(预售合同号:2010预2637)及7幢08室车库(预售合同号:2010预255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小军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小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