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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胜与被告刘晓波、罗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胜,刘晓波,罗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刘冬胜,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生,个体户。被告刘晓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生,无业。被告罗晓燕,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生,无业,系被告刘晓波之妻。原告刘冬胜与被告刘晓波、罗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冬胜、被告刘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冬胜诉称,2013年12月19日,被告刘晓波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2014年3月19日到期,如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每天按33元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其违约金,被告以没有钱还款为由至今未支付。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按每天33元计算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晓波对向刘冬胜借款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罗晓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刘晓波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冬胜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按每天33元支付违约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刘晓波、罗晓燕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张、会昌县民政局出具的被告刘晓波、罗晓燕系夫妻的婚姻登记信息一份、银行取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晓波向原告刘冬胜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付款。被告罗晓燕、刘晓波系夫妻,被告刘晓波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两被告对上述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罗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自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波、罗晓燕所欠原告刘冬胜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33元计算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丹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淑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