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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法执行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黄晓月、黄子露与黄顺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月,黄子露,黄顺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法执行字第1011-1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月。申请执行人黄子露。被执行人黄顺程。本院在执行黄晓月、黄子露与黄顺程抚养费纠纷一案[(2014)邵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本院以提起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无法在执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邵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