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梁羽婷等168人与广州市龙珠骊骏大酒店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炳强等,广州市龙珠骊骏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69号申请人:单炳强等168人。被申请人:广州市龙珠骊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谢家庆。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单炳强等168人与广州市龙珠骊骏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上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财产的可能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1月14日,该委向本院提交穗番劳人仲建字(2015)第371-484号《仲裁建议书》,建议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龙珠骊骏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26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单炳强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龙珠骊骏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2664元的财产(以本院查封清单登记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赵 栋 坤审 判 员 卫 健 明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