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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06-2号原告: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钟明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寒松,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工业功能区(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37.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6957.50元,由原告南方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