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引仙诉被告沈凤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4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聪,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甲。法定代理人沈乙。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聪、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沈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6月30日登记结婚,1984年1月19日生育女儿沈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被告患XXX疾病,并伴有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原告,也会无故殴打陌生人,经多次治疗均无法治愈。2005年,因被告再次发病,故原告将被告送至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经多年的治疗,被告的疾病并无好转,原告为治疗被告的XXX疾病尽心尽力,花去大量的金钱以及精力。经过十几年的治疗,原告现在已感觉精力憔悴,无法继续照顾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被告婚生女儿已经成年,其同意照顾被告的饮食起居、负责被告的治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沈甲辩称,同意离婚,被告目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6月30日登记结婚,1984年1月19日生育女儿沈乙。婚后,被告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于2008年3月4日第五次住院,病情久治不愈,至今仍未出院,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火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XXX疾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于2008年3月4日第五次住院,病情久治不愈,至今仍未出院,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