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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古绪美与国网安徽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铜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绪美,国网安徽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铜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铜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绪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南湖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4663--0。法定代表人:程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铜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南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铜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南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三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古绪美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铜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铜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古绪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铜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铜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古绪美当庭以“上诉人已与三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古绪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古绪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古绪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珠   容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