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忠慧与刘家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慧,刘家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慧,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胡昌红(系胡忠慧父亲),1971年11月18日出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家烈,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胡忠慧与被执行人刘家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忠慧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胡忠慧自愿放弃6347.69元,由刘家烈一次性支付10000元,2015年1月12日刘家烈已全部将10000元支付给胡忠慧,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何言厚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