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60号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附6号3-54至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1412-9。法定代表人:高修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祖川,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恒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39综合大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224-9。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德飞,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粮油批发市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6314-6。法定代表人:邓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6元,由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