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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夏县瑶峰镇大洋村第八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县瑶峰镇大洋第八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县瑶峰镇大洋第八组负责人宋官师,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县瑶峰镇大洋村第八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