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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高山与朱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山,朱合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高山,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被告朱合彬,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山与被告朱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高山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