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高山与朱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山,朱合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高山,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被告朱合彬,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山与被告朱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高山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