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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蕊婷与被执行人西安北沙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蕊婷,西安北沙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246号申请执行人:万蕊婷,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北沙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1号东南春晓小区北沙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窦永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万蕊婷诉西安北沙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2014)碑执字第0124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出具书面承诺,确认申请人持有申请人股权,并在下一结点时办理股权证明。本案应执行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21272元,已在被执行人账户上扣划,并发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