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邢军荣与朱生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军荣,朱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23号申请人邢军荣。被执行人朱生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527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朱生田已经向权利人邢军荣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32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