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淑文与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文,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淑文,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大福,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闫淑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宫溪聪,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文诉被告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被告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已将借款7.2万元全部给付原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