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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孙求是与徐世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求是,徐世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孙求是。被告:徐世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求是诉被告徐世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求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求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孙求是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巍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