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孙求是与徐世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求是,徐世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孙求是。被告:徐世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求是诉被告徐世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求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求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孙求是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巍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