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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文勇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勇,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勇被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北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9065元。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