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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忠芹、张学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李忠芹,张学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1号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南关区亚泰大街3299号。法定代表人:滕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玲玲,业务经理。被告:李忠芹,女,194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工商委5组。被告:张学志,男,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工商委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芹、张学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忠芹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忠芹购买的,由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项目名称:中泰.新光复路市场仓储中心,第F-1-1幢1单元113号房,建筑面积73.02平方米,丘(地)号:7-2/734-31,房号:11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19239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