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磊与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李磊。被告解飞(又名解建飞)。原告李磊与被告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到庭,被告解飞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磊诉称,2014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说用于做生意,并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由于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你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解飞提交答辩状辩称,我承认该李磊钱,但不是陆万圆,欠条是2014年9月2日李磊强迫威胁我所写。我该李磊叁万圆,欠条的由来是2013年10月份,经中间人介绍用的李磊叁万圆的高利贷,月息五分,因利息是一月一给,本人无法承担,所以只好欠着。2014年9月2号李磊找到我,强迫我给他写个陆万圆的欠条,扬言不写欠条找黑社会杀死我。欠条于2014年9月2日写的,李磊9月22日就将我告上法庭,中途李磊从未找过我,本人也没有说过拒不还款,所以我拒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李磊杨言,开庭的那天说不让我站着出来,威胁我不让我出庭。经审理查明,被告解飞于2014年9月2日向原告李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并为原告李磊打下借条一张,庭审中原告李磊出具该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解飞于2014年9月2号向出借人李磊借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元)借款人解飞,2014年9月2号”。被告解飞表示该借条系原告李磊威胁其本人所写,对此不认可,并述其向原告李磊的借款实际数额为30000元,该借款为月息五分的高利贷,对此被告解飞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告李磊对此不认可。被告解飞提交答辩状称原告李磊威胁不让其出庭,对此被告解飞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李磊亦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磊主张被告解飞于2014年9月2日向其借款60000元,并提交由被告解飞为其出具的借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解飞认可该借条系其本人所写,但系因原告李磊强迫威胁所写,且该欠款实际欠款数额为30000元,为高利贷及威胁其出庭的主张对此被告解飞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说,且原告李磊对此均不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60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解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