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8号 原告刘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金正海,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天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