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仲某、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被告人王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仲某在本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趁室友胡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胡枕边正在充电的价值人民币2,939元的苹果Iphone5A142932G移动电话1部。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于次日陪同被告人仲某至本市地铁2号线南京西路站内的“乐之声数码手机维修服务站”,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2014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因有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3日,被告人仲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窃移动电话已调取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仲某的家属又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取得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仲某退赔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谅解书,证人李甲、李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已挽回,且两名被告人能自觉履行罚金刑,被告人仲某又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仲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仲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