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与尹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林,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5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花园新村中17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涛。委托代理人:王帆,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建林,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扬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之一1701房。负责人:郑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丽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龙彪,该公司员工。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建林、第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帆、第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龙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依法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2014年6月7日,李永涛驾驶的由原告所有的临粤J×××××号小轿车自星汇花苑方向行驶至双龙大道石化油站时,与自建设二路向西环路行驶的由被告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告受伤的事实。事故近交警调查并作出201400180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52234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670.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670.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尹建林于收到调解书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款项汇入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4×××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二、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本案纠纷归于了结,今后双方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互不追究责任;三、本案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尹建林自愿承担;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德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军华二○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颖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