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美与刘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英,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本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英给付人民币3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英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协助冻结存款、协助扣划存款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张美通报了上述案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案情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02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正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