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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礼伟与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边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伟,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边宇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张礼伟,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4号1-16-2。(身份证号:211021197108262218)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经理。被告:边宇红。(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伟诉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边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边宇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张礼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4号1-16-2,建筑面积117.01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礼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4号1-16-2,建筑面积117.01平方米的房产产籍(卷号:20-2-散-36164);二、冻结被告边宇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