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骆伟华与吴顺欢管辖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号原告骆伟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伟华诉被告吴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吴顺欢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南海区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被告认为其长期在南海区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驳回被告吴顺欢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