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汤善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善昌,陈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汤善昌。被执行人陈扣根。原告汤善昌与被告陈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吴江震民调初字第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陈扣根应归还原告汤善昌借款17000元,于2014年4月底前归还5500元,于2014年8月底前归还5500元,于2014年12月底前归还6000元;若被告陈扣根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汤善昌有权就17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陈扣根负担,并于2014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汤善昌。至期,因陈扣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善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元,申请执行费155元。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吴江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扣根名下无登记商品房、车辆和大额银行存款。经本院向陈扣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陈扣根所居住的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家中有老婆、儿子居住,陈扣根在外打零工,无固定工作。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4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汤善昌相关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相关单位的协助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在规定期限内因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震民调初字第01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