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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阚兴泉与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兴泉,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58-1号原告阚兴泉。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武德乐,总经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5万元。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