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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吕传富诉王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A;)B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出生,汉族,户籍地***。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诉讼费,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A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蓓代理审判员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