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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宋俊帮与马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宋俊帮(曾用名宋俊邦),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被告马录,男,回族,1971年9月20日生,个体。委托代理人余萍,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帮与被告马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宋俊帮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