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宋俊帮与马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宋俊帮(曾用名宋俊邦),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被告马录,男,回族,1971年9月20日生,个体。委托代理人余萍,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帮与被告马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宋俊帮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