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丁井春、王莉莉与丁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井春,王莉莉,丁明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丁井春,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王莉莉,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明安,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井春、王莉莉与被告丁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井春、王莉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井春、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