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高青县唐坊镇西秘村民委员会与秘刚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唐坊镇西秘村民委员会,秘刚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唐坊镇西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坊镇西秘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秘佃普,主任。被执行人秘刚廷,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唐坊镇西秘村。本院在执行高青县唐坊镇西秘村民委员会与秘刚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唐坊镇西秘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月日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09)高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保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