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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黄建花与杨顺德、冯全喜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花,杨顺德,冯全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黄建花,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顺德,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冯全喜,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花诉被告杨顺德、冯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花承担。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树莲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