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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淑玲与刁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玲,刁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05号原告:王淑玲,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奇,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玲与被告刁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淑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淑玲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玲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