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祯明与陆建峰、马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祯明,陆建峰,马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马祯明。被告陆建峰。被告马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祯明与被告陆建峰、马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