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三牙与朱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牙,朱新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徐三牙。被告朱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牙与被告朱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牙撤回对被告朱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三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