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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进加与被告方志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加,方志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张进加,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志南,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加诉被告方志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证据材料不全,需要重新收集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张进加负担。审判员 ��长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剑 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