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北京德润伟叶商贸有限公司与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润伟叶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北京德润伟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2号楼437室。法定代表人齐德政,经理。被告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富康街。法定代表人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润伟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