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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魏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0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兴文县共乐镇新阳村八组被告人魏某甲住宅内依法搜出一支疑似火药枪。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魏某甲住宅搜出的疑是火药枪属于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请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魏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兴文县共乐镇新阳村八组被告人魏某甲住宅内依法搜出一支火药枪。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魏某甲住宅搜出的火药枪属于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由王某甲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魏某甲住宅内依法搜出火药枪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枪支照片、证明2014年4月3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魏某甲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并依法扣押一支长约145公分的火药枪。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魏某甲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证实,在案发前两、三年,他在被告人魏某甲家看见一支火药枪,魏某甲说是给李某某买的。2014年正月间,魏某甲与王某甲某发生纠纷,王某甲某把魏某甲的手打伤了,魏某甲叫王某甲某把手医好,否则就要用火药枪打王某甲某。2、证人魏某乙证实,几年前被告人魏某甲在李某某处买了一支火药枪。魏某甲把枪放在家里右边第三间屋的一个柜子后面,平时没有使用。3、证人王某甲乙证实,2014年4月30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魏某甲家里后他才知道魏某甲家里有一支火药枪。4、证人王某甲某证实,2013年9月第一天,他听见被告人魏某甲家方向传来枪响,并看见魏某甲提着一支火药枪。2014年正月间,他和魏某甲发生矛盾,魏某甲曾扬言要用火药枪打他。(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供述,几年前,李某某拿给他一支火药枪,他放于家中柜子后面,期间使用过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9月份,第二次是2014年正月间,都是拿来打鸟,但都没有打到,此外,他没有用枪来做过其他违法的事情。(四)鉴定意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痕)字(2014)45号司枪支检验意见书,证明2014年5月6日兴文县公安局送检的魏某甲的疑似火药枪属于枪支。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甲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方 锐审判员 徐 波审判员 张业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