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小波与李时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波,李时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李时康,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罗定市人民医院员工,住罗定市。本院依据我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时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时康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时康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时康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在12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