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与石贵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石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九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被执行人石贵臣。本院在执行(2013)棣商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石贵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106.70元,已执行标的5000元,剩余20106.70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王友辉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