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马兴和与孟庆双、李朝夫、薛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和,孟庆双,李朝夫,薛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211号原告:马兴和被告:孟庆双被告:李朝夫被告:薛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和与被告孟庆双、李朝夫、薛秀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庆双、李朝夫、薛秀丽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双、李朝夫、薛秀丽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