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立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立红,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立红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立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立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立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立红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立红撤回上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丽审判员 边 龙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文龙邱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