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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伟与何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何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赵伟,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均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立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赵伟与被告何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守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均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伟诉称,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被告因日常所需,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46599元,被告于2014年1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1月7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归还原告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59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经送达,被告何立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何立峰欠赵伟人民币46599元,(肆万陆仟伍佰玖拾玖元整)于1月7日归还,逾期不还追究其法律责任。37110219******8114,何立峰,2014、1、3日”。欠款到期后,原告主张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偿还原告1000元,余款45599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何立峰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对于欠款数额、欠款人、欠款时间及约定还款时间记载明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何立峰未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要,未按时偿还欠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主张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伟欠款本金4559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何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