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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闫树康与辽宁博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康,辽宁博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857-1号原告闫树康,男,住河北省献县,系本溪市溪湖区盛达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博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金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洪革,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德起,系辽宁博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后勤部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树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37元,减半收取2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旭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