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陶美玲与陶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7号原告:陶美玲。被告:陶秀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美玲与被告陶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美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秀珠的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美玲撤回对被告陶秀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陶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阮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